・勞動部為協助從事特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接受地方政府或其他行政機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並主張權益,特訂定本要點。此福利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的機制,並提供陪同及通譯費用補助。符合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及其指派的陪同或通譯人員,可依規定申請每案次 1,500 元的陪同費用,以及依時段和時數計算的通譯費用(日間每案次前 2 小時 1,000 元,夜間 2,000 元),並實報實銷交通費。此舉旨在確保外國人在面臨法律或行政詢問時,能獲得必要的協助與保障。
・對象(須符合):申請單位為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非營利組織;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經地方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指派;陪同或通譯服務對象為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外國人;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於筆(紀)錄上簽名,並填寫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回報單,於三個工作日內回報所屬非營利組織,並傳送地方政府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單位為立案之社會團體章程中明定辦理外國人服務者;申請單位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單位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單位為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陪同費用:每案每次 1,500 元
・陪同人員交通費:依實際搭乘公共汽車、捷運、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或高鐵(中等標準等位)實報實銷;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乘坐車種票價報支;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夜間時段,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地方政府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非上班時間出勤通譯費用: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以 20 小時為限
・地方政府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交通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非營利組織等建置之通譯人員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 2 小時內補助 1,000 元,第 3 小時起,每 1 小時補助 500 元
・非營利組織等建置之通譯人員夜間通譯費用(22 時至翌日 6 時):每案次前 2 小時內補助 2,000 元,第 3 小時起,每 1 小時補助 1,000 元
・非營利組織等建置之通譯人員交通費用:比照陪同人員之規定覈實補助
・申請: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月請款文件函報指派之地方政府審核;地方政府於收到請領領據後,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應於每月 25 日前覈實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作業
・📍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之補助標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陪同費用分別計算之;陪同人員具雙語能力者,應另行給付通譯費用;通譯時數認定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際結束通譯時間,第 3 小時起,未滿 30 分鐘者以半小時計,30 分鐘以上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每次通譯時間以 4 小時為限,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至 8 小時;連續通譯 4 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休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地方政府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非上班時間出勤者,加班費以 20 小時為限
最高2,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5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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