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推動住宿式機構照顧服務員進階培訓獎勵計畫,旨在穩定並留任住宿機構的照顧服務員人力。此計畫提供獎勵金給通過培訓的照顧服務員,鼓勵他們持續在住宿機構服務。本文件主要針對獎勵金的發放疑義進行說明,包括在職務轉換(如轉任行政職)或機構轉型等情況下,獎勵金的續領、暫停或追回規範,確保獎勵金核發符合計畫目的,以實際擔任輪班照顧服務員為核發基礎。
・對象(須符合):培訓通過人員;住宿機構照顧服務員;於推薦機構任職滿 24 個月;擔任輪值照服員;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未逾期
・對象(符合任一):於離職 6 個月內轉任新職,仍為住宿機構且擔任輪值照服員;原任職之住宿機構轉型為住宿式長照機構或歇業,該員未離職續於轉型機構任職;原任職之住宿機構轉型為住宿式長照機構或歇業,該員自原機構離職後再回任該住宿式長照機構任職;原任職之住宿機構轉型為住宿式長照機構或歇業,該員擬轉職單位為本計畫培訓之住宿機構類型
・獎勵金:依計畫規定核發,發放期限為取得進階照服員證書次月起之 4 年內
・📍115204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本計畫目的在穩定及留任住宿機構照服員人力,並以實際任職輪班照服員為核發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