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為提升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服務品質,並激勵其敬業精神,特訂定本獎勵作業規定。符合資格的專責人員,可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申請者須為連續執行自主管理業務達三年以上的現職人員,且前一年度有參加進修講習、無違反關務法規受處分,並在申請前三年內落實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且即時通知海關特定情事。經審定為績優者,將獲頒獎狀或獎座,並擇期公開表揚,表揚人數以各關專責人員總數的 5 %為上限。
・對象(須符合):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海關指定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執行自主管理業務,連續達 3 年以上之現職人員;申請之前一年度,參加進修講習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之前一年度至申請期間內,無違反關務法規而受處分;申請前三年度,落實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且曾發現或遇有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列情事即時通知海關
・獎狀或獎座
・公開表揚:表揚人數以各關專責人員總數 5 %為上限
・申請: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
・評審小組得對協助海關辦理相關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或提出興革意見經海關採納之受評人員給予特別加分,並應考量業別均衡性及受評人員之年資
每年 3/31 前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851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