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花東新村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原住民家庭解決居住需求。申請對象主要為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的原住民,並依其身分(如安置戶、關懷戶、計畫回饋戶或一般戶)及經濟條件、家庭成員有無自有住宅等進行審核。成功申請者可依家庭人口數分配不同房型,租賃期限最長可達 12 年,租金及管理費將依分級收費標準訂定。詳細申請期間、地點及費用將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成年原住民,或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之未成年原住民(安置戶除外);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三個月以上(安置戶除外);家庭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安置戶除外);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新北市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安置戶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申請時新北市政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安置戶除外);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限額(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安置戶除外);家庭成員持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安置戶除外);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其他相關住宅補貼或補助,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有補助或補貼(安置戶除外);家庭成員未承租、借住或配住其他政府興辦之國宅、安置住所、平價住宅、公有住宅、公有宿舍、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有承租、借住或配住其他住宅(安置戶除外)
・對象(符合任一):安置戶(民國 89 年已依本要點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住宅,且未曾遷出之原始承租人或其配偶);關懷戶(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計畫回饋戶(有入住需求且具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或文化專長,經本會公開徵選服務計畫之入選人);一般戶(未符合前三款資格者)
・花東新村原住民族社會住宅租賃:租賃期限 3 年,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最長可延長至 12 年,一般戶最長 6 年
・租金及管理維護費: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合理負擔能力,於不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範圍內酌予訂定分級收費標準
・保證金:不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總額
・公證費用:承租人負擔二分之一,若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 1 年即終止租約者,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住宅分配:戶口數 6 人以上者,分配 4 房 2 廳 1.5 衛住宅;戶口數 4 ~ 5 人者,分配 3 房 2 廳 1 或 1.5 衛住宅;戶口數 2 ~ 3 人者,分配 2 房 1 廳 1 衛住宅;戶口數 1 ~ 2 人者,分配 1 房 1 衛住宅
・申請:本會應於受理申請日 10 日前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 1 個月前,以書面申請繼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