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本補助適用於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未滿 2 歲(或特定條件下未滿 3 歲)的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生育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需求者。兒童需送請符合準公共化規定的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照顧。補助項目包含一般托育補助(金額依相關辦法核給)及臨時托育補助,臨時托育依實際時數核實補助,每位兒童每年最高可補助 240 小時,每小時 100 元至 120 元不等。申請人應於送托兒童之日起 15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未滿 2 歲兒童之父母雙方、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特定情形下,2 歲前已送托且滿 3 歲前仍需繼續托育,或滿 3 歲前送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者亦適用);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將兒童送請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 2 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之高雄市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或托育家園照顧者;兒童應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有兒少法第 22 條所列情形之兒童應實際居住高雄市)
・對象(符合任一):高雄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托育補助:金額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與準公共要點之補助標準核給
・臨時托育補助(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每位兒童每小時 100 元,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臨時托育補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位兒童每小時 120 元,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申請:繕具申請書及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應於送托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逾期提出申請,或於規定期限屆滿後主管機關駁回申請前補正者,托育日數自申請文件送達或完成補正之日起算。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準公共要點之補助資格者,應優先申請準公共要點之補助。
最高12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