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未滿 18 歲且生活陷困的兒少及其家庭。符合設籍或實際居住高雄市、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家庭收入、動產、不動產未超過規定標準的家庭,若因父母失業、重病、入獄、離婚、失蹤、家暴等因素導致生活困難,可申請此扶助。補助金額會與其他生活補助差額核發,每月最高 3,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兒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兒童及少年未滿 18 歲;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之無戶(國)籍人口;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 150,000 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 6,500,000 元;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 3,000 元,經社工員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生活陷困者
・對象(符合任一):父母一方失業;父母一方經判刑確定入獄;父母一方罹患重大傷病;父母一方罹患精神疾病;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緊急生活扶助:核予補助本扶助計畫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每月最高 3,000 元
・申請:向兒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經社工員評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扶助計畫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最高3,000元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html=qa.php&get_code_code=Q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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