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地政局提供因地籍清理而登記為國有土地的權利人,申請發還其原有土地的服務。權利人需在土地登記為國有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寫申請書向金門縣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請,以取回其土地權利。
・對象(須符合):土地因地籍清理而囑託登記為國有;該土地之權利人;於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發還因地籍清理而登記為國有的土地
・申請:填具申請書向金門縣政府地政局申請
・📍892 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 3 號
自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
資料來源:https://land.kinmen.gov.tw/article/%E5%9C%B0%E7%B1%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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