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內拾得遺失物的處理流程,訂定此要點。民眾若在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內拾得遺失物,並依規定送交計畫處或警察機關保管處理,若該遺失物自公告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仍無人認領,且價值未超過 500 元,則拾得人可取得該遺失物的所有權。此規定旨在確保人民權益,並妥善處理遺失物。
・對象(須符合):於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內拾得遺失物者;依規定將拾得遺失物送交計畫處(為民服務科)或警察機關保管處理者
・拾得遺失物所有權:若遺失物自公告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認領,且價值未逾 500 元,拾得人可取得所有權
・申請:將拾得遺失物送交南投縣政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或警察機關保管處理
・📍540225 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30-17:30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對於遺失物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最高5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nantou.gov.tw/big5/bureau/category_list.php?dptid=376480000au210000&cid=3391&cid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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