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訂定此要點,旨在妥善處理於南投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內拾得的遺失物,並保障人民權益。根據此要點,如果遺失物自公告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仍無人認領,且其價值超過 500 元,則拾得人可依法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拾得人需將拾得物送交南投縣政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或警察機關處理,以啟動後續的招領及歸屬程序。
・對象(須符合):於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內拾得遺失物;拾得人為南投縣政府員工或民眾;遺失物自公告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被所有人認領;遺失物價值超過 500 元
・拾得遺失物所有權:遺失物自公告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認領,且價值超過 500 元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申請:將拾得遺失物送交南投縣政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或警察機關處理
・📍540225 南投市中興路 660 號
・🕒上午 08:00-12:00 下午 13:30-17:30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 遺失物由南投縣政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負責造冊登記保管,但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最高5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nantou.gov.tw/big5/bureau/content.php?dptid=376480000au210000&cid=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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