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旨在建立健全的災害防救體制,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法明定多項災後復原重建及救助措施,涵蓋對受災民眾、企業及執行災害防救人員的多元協助。主要福利包括提供災區居民低利貸款、利息補貼、稅費減免、健保費及醫療費用補助,以及農漁業設施貸款擔保品承受與補助。此外,對於因政府應變措施導致財產損失的民眾,可請求補償;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的人員,則可獲得津貼、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撫卹金。低收入戶在災區創業可享貸款利息補貼,受災企業也能獲得營運貸款展延與利息補貼等協助。
・對象(須符合):災區受災居民;災區受災企業;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人民因政府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財產遭受損失者;災區低收入戶;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災區之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者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津貼:另發給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傷病給付:憑政府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身心障礙給付:重度身心障礙以上 36 個基數、中度身心障礙 18 個基數、輕度身心障礙 8 個基數(基數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死亡撫卹金:一次 90 個基數
・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之補償:給予適當補償
・人民因政府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財產損失之補償:金錢補償實際所受損失
・災區受災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低利貸款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毀損:得以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災區受災居民災害前已辦理之借款及信用卡:本金及應繳款項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利息免予計收,由中央政府補貼
・災區受災居民領取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災區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自付之健保費、就醫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得請領傷病給付
・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衛生福利部對承辦金融機構補貼利息,貸款金額上限 1,500,000 元
・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貸款擔保品毀損或滅失:金融機構得依貸款餘額承受,政府就承受金額最高 80 % 予以補助
・災區受災企業營運困難: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或利息減免,利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貼
・災區受災企業復工營業所需資金貸款:利息補貼(週轉金最長 1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
・災區受災民眾提起民事訴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費
・申請:各項福利與補助的具體申請方式、作業程序、補償基準、給付方式、展延期間、補貼範圍、認定方式等,將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農業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另訂辦法或自治條例規範
・本法所稱「災區」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最高1,5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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