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旨在減輕因親自照顧失能身心障礙者而無法全職就業的家庭經濟壓力。這項津貼每月核發 3,000 元,撥付至照顧者郵局帳戶。申請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的家庭,其中被照顧者需年滿 2 歲未滿 65 歲,經醫師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以上,且照顧者需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並實際照顧被照顧者達 8 小時以上。申請人需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期間,檢具相關文件向臺中市各區區公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經各級醫療院所或衛生所(僅限和平區)之醫師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之需求強度達中度以上,且應於申請日期前 90 日內開立證明;年滿 2 歲未滿 65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長照喘息服務、傷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日間照護中心等照護機構;如屬應受國民義務教育階段應就學而未就學者,應取得在家教育證明;如為就讀於學校且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者,應取得陪讀證明;如為就讀於幼兒園,應取得陪讀證明或在學半日證明;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 4 小時;除夜間睡眠時間外,實際照顧被照顧者達 8 小時以上;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
・對象(符合任一):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媳婦或女婿;經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每月 3,000 元
・申請:向臺中市各區區公所提出申請
・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貼。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本津貼若進入候缺排序,則候缺保留至當年度 12 月份止,且於核定通過當月份開始撥付。補助期間因故需變更照顧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經資格審核通過始得續領本津貼。本局將不定期抽訪照顧者照顧情形,若發現照顧品質不佳或有虐待、疏忽等行為,應立即通報本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單位並停止核發津貼。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最高3,000元
每年 1/1 ~ 1/31(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資料來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187515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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