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針對設籍臺中市並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身心障礙者,若經醫師診斷或專業評估認有使用特定維生器材或必要生活輔具的需求,可申請每月電費優惠度數。補助項目包含氧氣製造機、呼吸器、冷氣機、電暖器、電動輪椅、電動床等,依不同設備提供每月 1 度至 432 度不等的用電優惠。申請人需備妥身心障礙證明、電費單、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設備照片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提出申請。首次申請的診斷證明書最長效期為 5 年。
・對象(須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臺中市並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實際居住自宅或租屋處所;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或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經醫師診斷或專業評估認有使用用電優惠項目輔具之需求
・對象(符合任一):使用維生器材(包括氧氣製造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冷氣機、電暖器、抽痰機、咳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使用必要生活輔具(包括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
・氧氣製造機:每月優惠用電 238 度
・呼吸器:每月優惠用電 64 度
・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每月優惠用電 22 度
・抽痰機:每月優惠用電 6 度
・咳嗽(痰)機:每月優惠用電 2 度
・化痰機(器):每月優惠用電 10 度
・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每月優惠用電 1 度
・冷氣機(優惠 5-10 月):每月優惠用電 264 度
・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優惠 12-2 月):每月優惠用電 432 度
・電暖器(鹵素式、碳素式,優惠 12-2 月):每月優惠用電 288 度
・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每月優惠用電 36 度
・電動輪椅:每月優惠用電 18 度
・電動代步車:每月優惠用電 18 度
・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不含非用電之手搖床):每月優惠用電 15 度
・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每月優惠用電 8 度
・申請:自行或委託他人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或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 本項用電優惠第 1 次申請所需檢附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最長效期為 5 年,5 年內無須再重新提出申請(除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外),但如有新增申請用電優惠項目,仍需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75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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