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獎勵及慰勞參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的機關、部隊、學校、相關人員以及協助辦理的民間機構、團體與個人。獎勵方式包含依評鑑成績給予適當獎勵、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榮譽狀、感謝狀或獎品,並選拔績優人員公開表揚,或依法核頒獎章。此外,對於在動員準備事務中受傷、生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家庭遭遇重大事故的參與人員,以及備極辛勞者,提供口頭或書信嘉勉、贈送慰勞品、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等慰勞措施。各項獎勵及慰勞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對象(符合任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前述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
・獎勵:依評鑑成績等別、獎勵方式及額度,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參演人員適當獎勵
・獎勵:依評比成績等別及獎勵基準,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相關人員適當獎勵
・獎勵: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榮譽狀、感謝狀或獎品
・獎勵:選拔為動員準備事務之績優人員並公開表揚
・獎勵:依法專案報請核頒獎章
・慰勞:口頭或書信之嘉勉或慰問
・慰勞:贈送慰勞品
・慰勞: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慰勞: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申請: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視其具體事蹟或實際情形自行辦理獎勵及慰勞事宜
・獎勵及慰勞所需經費由各動員準備事務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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