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為推動市內表演藝術發展,提供演藝團隊、文化事業機構、各級學校、人民團體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申請演藝活動補助。本補助旨在提升市民生活品質,鼓勵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者若獲核定,可獲得演出經費補助或免收場地使用費。活動必須在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或桃園陽光劇場等本中心所轄場地辦理。申請單位需先行申請檔期及場地,並於每年三月或九月依公告日期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活動須於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轄場地(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陽光劇場)辦理
・對象(符合任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文化事業機構、相關經紀公司、文教基金會、各級學校與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演出經費補助
・免收場地使用費
・申請: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33001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獲補助單位應於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載明本中心為協辦單位;索票演出每場須提供演出場地座位數四分之一以上數量票券於本中心供民眾索取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www.afmc.gov.tw/Download?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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