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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0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地方文史工作補助

財經金融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推動及輔導臺中市文史工作室從事文史踏查研究工作,提供地方文史工作補助。此補助開放給設址於臺中市、從事文史相關工作的非營利文史工作室、文化社團、基金會等團體,以及中華民國國民個人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地方文史資料蒐集、調查、研究、活動、發表及出版等相關事宜。一般案件每年最高補助 20,000 元,但公益性質的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此限。申請者需備齊申請書表、工作計畫書、立案證明或身分證影本等文件,於每年 12/01 至隔年 01/10 期間,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補助對象為辦理文史相關活動之團體及個人;文史工作室須設址於臺中市,從事歷史、文學、文化、文化資產或社區文史等,並以非營利為目的;文史工作室成員人數含負責人至少 3 人;文史工作室置會計、行政人員各 1 人;文史工作室成員均須為成年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團體申請者:經向臺中市相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史工作室、文化社團、協(學)會、基金會、藝文團體及文化事業機構等,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個人申請者:中華民國國民
・地方文史工作補助:每年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
・地方文史工作補助(公益性質團體):不受 20,000 元限制
・地方文史工作補助(專案受理):配合文化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且具特殊意義者,文化局得專案受理及補助(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補助預算總金額的 20 % 為原則)
・申請: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惠中樓 8 樓文化研究科收),信封上應註明「申請文化局文史工作補助案」
・📍407610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惠中樓 8 樓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08:00~08:30、13:00~13:30、17:00~17:30
・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補助經費用途以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如獲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查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經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涉及個人所得者依規扣繳所得稅;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文化局;受補助案件於相關活動、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機關;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歸屬受補助者,文化局為市政或文史推廣之需要,得為各種方式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之權利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期間】

每年 12/01 ~ 隔年 01/10

資料來源: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105766/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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