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視覺藝術發展,提升展覽品質,特訂定本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此補助旨在支持在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的視覺藝術活動,對象包含經政府立案的文化團體及中華民國國民個人。補助項目主要為經審查核定的計畫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不包含固定資產採購。申請分為兩期,第一期於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受理當年度 7 月至 12 月的活動,第二期則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受理下一年度 1 月至 6 月的活動。申請者需備齊申請書表、立案證書或身分證影本、統一編號證明及同意書等文件,郵寄至文化局視覺藝術科辦理。
・對象(須符合):活動地點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之視覺藝術活動;活動類型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進文化交流
・對象(符合任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團體,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視覺藝術活動補助:採部分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審酌
・經費用途:限經常性經費支出,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申請:郵寄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惠中樓 8 樓視覺藝術科收),信封上註明參加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案
・📍407610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惠中樓 8 樓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
・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 1 個月內,備齊文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 1 個月者,最遲仍須於當年 12 月 31 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每年 3/1 ~ 3/15 及 每年 9/1 ~ 9/15
資料來源: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10501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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