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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交流補助

財經金融 臺中市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提供表演藝術類活動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交流補助,鼓勵臺中市的表演藝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藝術節慶及文化交流活動,以提升國際能見度。補助對象為設籍臺中市的表演藝術團體(含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需有統一編號)或從事表演藝術相關工作的個人。補助範圍涵蓋來回機票、國外當地交通食宿、活動文宣品、保險、布景道具服裝運輸費、國外場地設備租借等相關費用。申請人需於活動出國日期 60 天前,備齊申請表及計畫書等文件,郵寄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辦理。補助採部分補助方式,額度由文化局審查後核定。
・對象(符合任一):於臺中市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藝術工作室,且具有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籍臺中市,且從事表演藝術類相關工作者
・國際交流活動補助:採部分補助方式,額度由本局審查後核定
・補助項目包含來回機票、國外當地交通及食宿、活動文宣品、出國人員及表演所需相關物品保險、布景道具服裝等表演相關物品運輸費用、國外場地及設備租借費用
・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固定資產、設備及器材等資本門支出
・申請:郵寄至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惠中樓 8 樓表演藝術科
・🕒辦公時間 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 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 08:00~08:30、13:00~13:30、17:00~17:30
・補助款採申請人完成計畫後一次性撥付;受補助者於活動之相關宣傳物件、專輯出版品等,應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

【期間】

活動出國日期 60 日前

資料來源: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061062/2083995/2085944?PageSize=30&type=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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