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提供全面的災後復原重建補助與救助,旨在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度過難關。這項法律涵蓋多種福利,包括為受災居民提供低利貸款、購屋貸款抵償與利息補貼、借款及信用卡償還期限展延,以及救助金、慰問金的所得稅減免。對於災區企業,則有營運困難協處、貸款展延與利息補貼、信用保證等措施。此外,法規也針對全民健保費、醫療費用、各類社會保險費提供支應,並為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的人員提供津貼與傷病給付。具體申請方式與細節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居住或經營事業於經行政院公告之災區;因災害遭受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
・重建或修繕資金低利貸款:由金融機構提供,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抵償:經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可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以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償還期限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中央政府補貼
・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營利事業捐贈所得稅減免: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支應:由中央政府支應,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支應:由中央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可請領,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低收入戶創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金額上限 1,500,000 元,由衛生福利部補貼利息
・農地、漁塭及農業設施貸款擔保品承受補助: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後,政府就承受金額最高 80 % 予以補助
・受災企業營運困難協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協助
・受災企業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或利息減免:週轉金最長 1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
・受災企業營業資金貸款利息補貼:週轉金最長 1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3 年
・受災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 90 %,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計收
・民事訴訟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費暫免繳納:災區受災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者
・民事訴訟假扣押或假處分擔保金降低: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10 %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津貼:得另發給津貼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傷病給付:憑各級政府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身心障礙給付: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 36 個基數、中度身心障礙者 18 個基數、輕度身心障礙者 8 個基數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死亡撫卹金:90 個基數
・本法為災害防救之基本法規,各項補助及救助之具體實施辦法、申請程序、資格條件及金額等細節,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定相關子法或辦法。
最高1,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