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發布解釋令函,針對「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放寬社會住宅承租戶的續租資格。若承租戶家庭成員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無論是社會住宅學區學校或經教育局專案入學),且修業期未滿並經管理者同意,其社會住宅租期可從最長 6 年延長至 12 年。此舉旨在保障學童就學權益及成長環境的穩定性。
・對象(須符合):承租臺北市社會住宅的家庭;家庭成員(學童)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童修業期未滿;經管理者同意
・對象(符合任一):學童就讀承租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學童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專案入學政策(如南港軟體科學園區員工子女優先入學措施)入學本市轄內其他公立國民小學
・社會住宅租期延長:最長可延長至 12 年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此為臺北市政府針對「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解釋令函,具體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請洽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或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資料來源:https://laws.gov.taipei/Law/Interpretation/Content/FE39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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