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鼓勵市民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推動低碳城市發展,提供補助給符合資格的建築物所有權人、營業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特定合法建築物。補助金額依設置總容量計算,每峰瓩可獲得 13,000 元至 18,000 元不等的補助,單案最高可達 1,500,000 元,且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的 49 % 為限。針對自然人、公民電廠及僅併聯不躉售的設備,另有增減補助。申請人需在取得設備登記文件後,於本局公告的受理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取得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第四季經濟部能源署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
・對象(符合任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等);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 50 % 之合法建築物
・設置總容量逾 3 峰瓩,且在 5 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 18,000 元
・設置總容量逾 5 峰瓩,且在 10 峰瓩以下者:5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 5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14,500 元
・設置總容量逾 10 峰瓩者:1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 1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13,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0 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 49 % 為限
・補助對象如係自然人: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每峰瓩減少補助 3,000 元
・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且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 50 % 以上對外集資,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 1 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 5,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0 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 49 % 為限
・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 1,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1,500,000 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 49 % 為限
・申請:填妥補助相關申請文件,於本局補助受理期間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局收受補助申請書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北區10樓、2樓、西北區5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 至下午 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補助預算總額度公告於本局網站。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同一使用執照設置不同案場(棟)時,本局得補助部分經費或不予補助。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款撥付日起 3 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於每年 1、4、7、10 各月之 5 日前完成紀錄,且繳交上一季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再生能源躉購電費通知單或其他足以證明發電數據之文件。
最高1,5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doe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10E196BF7146493&sms=6CFF5C8DD91F51D0&s=72DD779065F680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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