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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家庭照顧假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發布通函,明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及類家庭的照顧人員,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的家庭照顧假規定。這項澄清確保了這些依法具有父母權利義務的受僱者,在家庭成員需要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能親自照顧而不受雇主不利處分。申請者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申請證明文件,以向雇主提出請假證明。
・對象(須符合):受僱者;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依法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申請:申請者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用印後,做為向雇主提出為家庭照顧者之證明
・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450/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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