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勞動部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核發條件說明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非自願離職勞工申請離職證明文件的管道。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若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因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款而離職,且無法從原雇主取得離職證明時,可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此舉旨在保障失業勞工的給付權益,確保他們能順利申請就業保險的相關給付。地方主管機關將依個案事實,查證雇主是否已通報資遣、是否關廠歇業或行蹤不明、或勞資爭議是否經調解有案等情況,以核發證明。
・對象(須符合):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被保險人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申請人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
・對象(符合任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保障失業勞工給付權益
・申請: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本證明文件旨在保障失業勞工給付權益,核發與否應就個案具體事實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340/2342/7415/pos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