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若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導致傷病或死亡,本人或其遺族可依規定申請撫卹金。身心障礙者由本人領取身心障礙撫卹金,死亡者則由其遺族領取死亡撫卹金。年撫金每年發放五個基數,基數計算方式為現役軍人最後在職時的本俸加一倍,並會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撫卹金的給與年限依死亡原因而異,作戰死亡給與 20 年,因公死亡給與 15 年,因病或意外死亡則依服役年資給與 3 至 12 年不等。特定遺族(如父母、配偶)在某些情況下可領取終身撫卹金,未成年子女亦可續領至成年或大學畢業。申請時需備妥傷亡報告函、死亡或診斷證明書、兵籍表影本等相關文件,函送至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辦理核卹。
・對象(須符合):國軍官兵發生傷亡事故;死亡者,其遺族為受益人;身心障礙者,其本人為受益人
・對象(符合任一):父母、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年撫金: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一個基數以現役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計算,並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撫卹給與年限(作戰死亡):20 年
・撫卹給與年限(因公死亡):15 年
・撫卹給與年限(因病或意外死亡,服役未滿 3 年者):3 年
・撫卹給與年限(因病或意外死亡,服役滿 3 年者):4 年,以後每增服役 2 年,增給 1 年,最高以 12 年為限
・特殊情況年撫金:作戰死亡、因公死亡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因病或意外死亡之遺族為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
・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申請:備妥資料後,各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函送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辦理核卹
・📍1000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資料來源:https://afrc.mnd.gov.tw/AFRCWeb/QAContent.aspx?cat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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