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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0,000元→114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4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旨在培育影視人才,鼓勵創作者開發具台灣文化特色、市場潛力及國際競爭力的戲劇與節目內容。本補助開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每案最高可獲核定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的補助,若製作口述影像版本,另有最高 1,500,000 元的實支實付補助。申請者需提交詳細企畫書、行銷規劃及財務資料,經評選小組審查通過後簽約執行。本計畫亦將有意願申請投資的企畫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媒合,以全面提升影視作品的製作規格與國際合作機會。
・對象(須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口述影像製作補助:上限 1,500,000 元,採實支實付
・申請: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10000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
・同一申請案僅得就戲劇類及節目類擇一報名;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同一申請案企畫書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戲劇類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24 個月內完成全劇之製作,並於全劇完成公開發表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結案;節目類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節目之製作及公開發表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bamid.gov.tw/News_Content.aspx?n=3483&s=25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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