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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綜合津貼 桃園市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特別推出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此補助旨在鼓勵社會福利機構、基金會、人民團體及公私立學校,針對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族群,以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議題,提出具創新性的服務方案或計畫。申請單位需於執行前一年度的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核通過後,可獲得相關經費補助,以提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
・對象(符合任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立案之人民團體;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針對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計畫。補助費用包含臨時酬勞費、差旅費、翻譯費、口譯費、專案計畫管理費、專業人員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個別補助上限請參考「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文件
・申請:應於執行前一年度 3 月 31 日以前提出申請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8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核為原則,例外採審核小組方式審核。個別補助上限請參考 115 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詳本局 115 年預算書。申請者檢具之申請相關資料文件,均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專款專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支用及管理。補助機關將視預算額度、計畫內容、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機關每年 11 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審核為不符規定之支出項目,或所購財物不合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者,受補助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補助經費用於購置設施、設備者,應於其適當位置標示「○○年度桃園市政府補助」字樣,並登載於財產目錄,且於核銷時一併報請補助機關核備。補助經費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補助機關將對受補助者進行不定期督導與查核。受補助者若有隱匿、虛偽、不實、拒絕督導、未依計畫執行、擅自變更計畫、不當支用、薪資未全額給付或回捐、未妥善保存單據或其他違法行為,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繳回補助款,停止補助 1 至 5 年。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起訴或緩起訴者停止補助 2 至 5 年

【期間】

每年 3/31 前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987&s=88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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