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旨在支持在桃園市合法設立的財團法人、機構及人民團體,辦理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及宣導活動。補助項目涵蓋婦女、新住民、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社會救助等多元領域的方案,以及國民年金保費補助、家庭暴力防治、脆弱家庭關懷等福利宣導活動。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 1 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可獲得相關經費補助,總預算概估為 2,300 萬元。
・對象(須符合):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本市設立分事務所,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講師鐘點費:每場最高補助 2,000 元(僅補助社會福利宣導講師,不含教育訓練;宣導活動 30 分鐘以上未滿 1 小時者減半補助)
・印刷費: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含文宣費,不補助購買書籍、設計費、碳粉匣費或影印設備維修費等)
・文具紙張費:每案最高補助 10,000 元(已補助印刷費,不再補助紙張費)
・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最高補助 5,000 元(依所附單據核實補助)
・場地租金:每場最高補助 10,000 元(限活動當日場地租金,不包含場地清潔費等其他費用)
・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最高補助 30,000 元(不包含設計費、人員費、清潔費、安裝費、操作費、運費等其他費用)
・膳費:早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 40 元;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 120 元(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時間至少 3 小時及逾用餐時間,一日至多補助 1 餐)
・材料費:每人每場最高補助 150 元(僅為社會福利服務或關懷弱勢活動使用,福利宣導活動不予補助此項目)
・茶水費:每人最高補助 20 元
・郵資:依檢附之單據核實補助
・保險費:依檢附之單據核實補助(僅限社會福利宣導活動地點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雜支費:最高補助 6,000 元(僅限本表規定且計畫書未編列項目,惟不含膳費及材料費)
・申請: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 1 個月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社區發展補助者,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8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2,300 萬元。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主動揭露身分關係
最高2,300萬元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 1 個月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987&s=88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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