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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

綜合津貼 桃園市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服務補助,旨在鼓勵財團法人基金會、機構及人民團體等非營利組織,推展與其管理相關的研究、發展、專業人力提升、教育訓練,以及社會福利與慈善公益活動。申請單位需為設籍於桃園市或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的合法立案組織,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申請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並採書面審核原則。詳細的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請參考相關附件。
・對象(須符合):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市,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本市設立分事務所,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非營利組織管理相關之研究、發展、專業人力提升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相關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設置生產建設基金:限尚未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社區
・不予補助項目:門票、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權費
・詳細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請參考「115年度各類補助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附件
・申請: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採書面審核為原則。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社區發展補助案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8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申請者應列明案件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申請相關資料文件,均不予退還。應於計畫執行後或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於 12 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核銷。補助經費用於購置設施、設備者,應於其適當位置標示「○○年度桃園市政府補助」字樣,並登載於財產目錄。補助經費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受補助者應建立補助案件之完整檔案,以備查核。補助機關將不定期督導與查核,並視實際需要查驗帳目、證照及相關資料。若有隱匿、虛偽不實、拒絕查核、未依計畫執行、擅自變更計畫、不當支用、薪資未全額給付或回捐、未妥善保存單據等情形,將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款項,停止補助 1 至 5 年。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補助經費來源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者,應依公益彩券盈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補助計畫為配合中央政策之方案計畫辦理者,依中央補助規定辦理

【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987&s=88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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