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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

交通移動 全台

【內容簡介】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與交通部、內政部共同研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針對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的特定交通違規行為,提供駕駛人免予舉發開罰的機會。本原則適用於現場稽查、逕行舉發、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等各類案件,駕駛人若符合條文所列 16 項違規態樣及各項審核認定原則,並能提供完整具體明確的證據資料,即可獲得勸導不舉發的處理,避免罰款。
・對象(須符合):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且符合「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及「情節輕微」之原則;違規態樣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所列 16 項之一;經審核符合各條款之具體認定原則
・交通違規勸導不舉發: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輕微交通違規行為,可免予舉發開罰
・申請:本原則適用於現場稽查、逕行舉發、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等各類案件。若經舉發,行為人可依規定向舉發警察機關或應到案裁決單位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爭取勸導不舉發
・民眾檢舉案件需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否則不予舉發

資料來源:https://wos.hpb.gov.tw/RV/DisplayViolationLawTex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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