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多項補助,包含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及家屬補助。這些補助旨在協助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導致失能、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勞工及其家屬,減輕其生活負擔並促進其復健與再就業。申請人需符合各項補助的特定條件,並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者:** 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申請器具補助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申請看護補助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神經失能種類、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申請家屬補助者:**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難者;**申請離職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各項補助者:** 需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基本資料
・對象(符合任一):已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者 (適用於離職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 8,200 元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5,850 元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2,950 元
・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1,800 元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 8,200 元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5,850 元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 14,050 元,自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 5 年內,合計以發給 24 個月為限
・器具補助:依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而定 (詳見辦法附表)
・看護補助:每月 11,700 元
・家屬補助:100,000 元
・離職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 8,200 元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5,850 元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2,950 元
・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1,800 元
・申請: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 生活津貼及補助金額會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 %時調整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labor.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644&s=1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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