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扶助律師服務,主要針對合法居住於台灣境內的外國國民,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非合法居民。申請人需滿足財務能力和案件實質理由兩項主要評估標準。財務能力方面,申請人家庭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需符合基金會的審查基準,但特定外國勞工、經濟弱勢的台灣公民配偶,以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可免除財務能力評估。案件實質理由則要求法律問題具備實質理由且屬於基金會服務範圍。
・對象(須符合):申請人的法律問題必須有實質理由,且屬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服務範圍;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居住身份條件之一:;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台灣)境內之外國國民;非合法居民但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喪失居留權;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未居住於台灣,但曾就相同事實情況獲得法律扶助;未居住於台灣,但依台灣法律,因曾就相同事實情況獲得法律扶助者之死亡而擁有可執行權利;居住於台灣,但依台灣法律,因個人職災死亡而擁有可執行權利;申請人家庭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必須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務審查基準,或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可免除財務能力評估:;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規定,在台灣從事漁業、家庭看護、機構看護、居家照護、外展看護、製造業、營造業或其他指定職業活動之外國國民,並可簽署宣誓書證明財務無力;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已歸化但尚未設籍之台灣公民配偶,並可簽署宣誓書證明財務無力;依《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經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者
・法律扶助律師服務:依個案評估提供法律協助
・若申請人財務能力超出基金會基準,基金會將評估其是否符合其他可能具有更彈性財務標準的法律扶助方案;部分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需經分會會長裁量核准
資料來源:https://www.laf.org.tw/en/service-laywer-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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