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確保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特別訂定此要點,提供法律服務給具原住民身分者。服務項目包含法律諮詢、調解和解代理、法律文件撰擬、訴訟代理辯護等。申請人需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備妥身分證明、財產清單等文件提出申請。此服務旨在維護原住民族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傳統文化慣習,確保他們能獲得適時的法律協助。
・對象(須符合):申請時具原住民身分者
・法律諮詢
・調解、和解之代理
・法律文件撰擬
・訴訟、非訟或仲裁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服務
・申請: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提出;涉犯刑事案件經偵查機關開始偵查時,申請人應主動以電話向本會提出簡易程序申請指派扶助律師到場
・申請人之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法律服務要求、喪失原住民身分、死亡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繼續服務,本會得廢止法律服務;若申請人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本會得撤銷法律服務;申請人未依規定返還已撥付律師酬金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法律服務;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基本權利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或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即使顯無理由或訴訟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仍得提供法律服務;多數原住民原因事實同一,有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者,得合併為單一申請案件辦理;尚未核准前,申請人得以書面撤回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laf.org.tw/law-detail/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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