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詐欺犯罪被害人的訴訟負擔,法務部透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提供法律支援。根據該條例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若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應負賠償責任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上訴時,可暫時免繳納訴訟費用。此外,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也能暫時免繳納執行費。這項措施旨在確保被害人能獲得必要的法律協助,無需因訴訟費用而卻步,保障其權益。
・對象(須符合):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要求損害賠償,或者提起上訴
・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暫免繳納執行費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www.wrs.taichung.gov.tw/295410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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