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供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民眾租屋負擔。自 2024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申報戶每年最高可列報 180,000 元的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申請此扣除額無須房東同意或設戶籍,僅需在申報時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及自住證明文件。然而,若申報戶在租屋期間於境內持有房屋(特定情況除外),或符合排富條款(如適用稅率達 20 % 以上、股利按 28 %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0,000 元),則不得適用此項扣除額。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租屋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支付之租金須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申報戶每年最高 180,000 元
・申請:自行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無須經房東同意、無須設戶籍
最高7,500,000元
自 2024 年度起
資料來源:https://www.dot.gov.tw/download/89d19afd3fba40cb8869c914fc4c2f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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