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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財政部所得稅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規定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發布此令,旨在釐清所得稅法中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的適用條件。本規定明確指出,即使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房屋,若其自有房屋符合特定情況,仍可被視為「非自有房屋」,進而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這些特定情況包括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嚴重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且持分非全部,或因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需異地租屋且僅擁有一間自住房屋等。符合資格的民眾需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房屋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 3 款以外之 1 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符合特定條件者,其自有房屋視為非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申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不適用本規定

資料來源:https://www.dot.gov.tw/download/44c4f30b4b3b4268a95f26386cddc1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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