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者,每年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戶最高 180,000 元(需減除政府補助部分)。此扣除額原規定有自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但財政部考量實務需求,特別增訂 5 種特殊情形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例如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嚴重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持分非全部、因就業就學就醫需異地租屋且僅有 1 屋,或配偶自有房屋符合分居申報規定等,讓符合條件者仍可申報。此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 20 % 以上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對象(符合任一):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房屋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 3 點以外之 1 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 180,000 元(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本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
最高750萬元
2024/01/01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dot.gov.tw/download/d90c62e31bc340f782e273cd26e1e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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