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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申報(含勘查)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提供個人財產因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所受損失的申報服務。經審核後,將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供民眾在災害發生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災害損失。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戶籍地或災害發生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個人財產遭受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所受損失
・災害損失證明:用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減除災害損失
・申請:線上申辦,或郵寄、傳真附件至受理國稅局
・📍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局地址)
・經審核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以憑於災害損失發生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減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申請資料送出後 3 日內需檢齊附件並註明申辦案號

【期間】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cases/services/OLFETWI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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