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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減除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遭受災害損失的個人,可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憑於災害發生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減除。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報備,並檢附相關損失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勘查核定後,即可將實際受損金額從綜合所得稅中減除,以減輕稅負。
・對象(須符合):遭受災害損失的個人;損失財產未受領保險賠償或救濟金,或已扣除賠償或救濟金金額
・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減除:依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受損金額減除
・申請:向財政部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
・📍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期間】

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報備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915468528960554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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