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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國稅局提供個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繳清稅款時,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的服務。這項措施旨在減輕民眾在特殊情況下的經濟負擔,且不加計利息。適用稅款類別包含綜合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遺產及贈與稅等。申請人可依稅捐金額,選擇延期 1 至 12 個月或分 2 至 36 期繳納。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
・對象(符合任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報備災害損失;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
・稅款延期繳納:依稅捐金額,可延期 1 ~ 12 個月
・稅款分期繳納:依稅捐金額,可分 2 ~ 36 期(每期 1 個月)
・適用稅款類別:綜合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遺產及贈與稅
・申請:書面申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核定補徵(繳)稅款向原核定國稅局提出。郵寄申請請掛號逕寄
・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 3 年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854972869710936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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