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財政部提供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如期繳納稅款時,可申請不加計利息的延期或分期繳納。此項措施涵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等多種稅款。企業可依稅捐金額申請最長 12 個月的延期,或分 2 至 36 期繳納。申請時需檢附災害損失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所屬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
・對象(須符合):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
・對象(符合任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報備災害損失;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
・稅款延期繳納:依稅捐金額,可延期 1 ~ 12 個月
・稅款分期繳納:依稅捐金額,可分 2 ~ 36 期(每期以 1 個月計算)
・適用稅款類別: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核定補徵稅款及罰鍰、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其他應自行繳納稅款
・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加計利息
・若有應退稅款,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
・申請:書面申請,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核定補徵(繳)稅款向原核定國稅局提出。可郵寄申請。
・📍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再申請者,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

【期間】

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或法定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提出申請;若無法於規定期間內提出,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提出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4664464974147409173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