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勞工退休準備金的動支申請服務,主要分為「勞工退休金給付」和「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兩大類。這項服務適用於符合特定條件的舊制勞工,由事業單位備妥相關文件後,向勞動局申請核准。經核准後,款項將由臺灣銀行信託部撥付給勞工。申請條件涵蓋退休勞工的年齡、退休金總額、月平均工資、職稱,以及是否曾多次請領等情況,確保勞工能依規定領取應得的退休金或結清金。
・對象(須符合):勞工需為舊制年資勞工;事業單位需備妥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後,報本局辦理給付事宜
・對象(符合任一):退休勞工年齡在 40 歲以內;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 5,000,000 元(含)以上;月平均工資達 150,000 元(含)以上;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勞工非於法定期間(1994/07/01 ~ 2000/06/30)改選新制者;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給付超過 1 次;同一勞工由不同單位分別給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申請分期給付;帳戶內之金額不足以支付退休勞工之退休金者;確實已無舊制年資勞工可擔任副主任委員且公司尚未歇業者;個別勞工之結清金總額達 5,000,000 元(含)以上;月平均工資達 150,000 元(含)以上;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結清舊制年資);勞工非於法定期間(1994/07/01 ~ 2000/06/30)改選新制者(結清舊制年資);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舊制年資);同一勞工請領給付超過 1 次(結清舊制年資);帳戶內之金額不足,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結清舊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給付: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或事業單位優於勞基法規定之退休辦法計算,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每月平均工資 × 給付基數 = 給付金額
・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之給付標準結清,每月平均工資 × 給付基數 = 給付金額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規定加給 20 %
・申請:備妥文件後,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給付事宜。文件審核請逕寄本府勞動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五樓北區)。若不符合特定條件,可逕向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給付事宜,不需經勞動局核准。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5 樓(北區及東北區)。臺灣銀行信託部地址:100-44 台北市武昌街 1 段 49 號後棟 1 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30、下午 1:30-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請加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符之公司大小章。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議紀錄及委員名冊請加蓋監督委員會章。表單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
資料來源: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79918DC486F9D7C&sms=301823E88ED252CA&s=03703284074DE7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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