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事業單位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當事業單位歇業並已支付所有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若準備金仍有餘額,可申請領回。此外,若勞資雙方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結清工作年資,或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的勞工,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亦可申請。若事業單位僅僱用特定類別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因其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也可申請領回賸餘款。
・對象(須符合):事業單位
・對象(符合任一):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畢後,該準備金仍有賸餘;勞資雙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據該條例約定結清工作年資後,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時,且事業單位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況;僅餘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金額依事業單位專戶賸餘款而定
・申請:請至台北服務通/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06、事業單位解散、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 查詢及申辦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北區及東北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資料來源: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79918DC486F9D7C&sms=301823E88ED252CA&s=3488EFB9E4AC9E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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