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一項機制,協助事業單位歇業後遭雇主積欠資遣費的勞工,從雇主提存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用資遣費。當雇主無力支付或行蹤不明,且無法透過正常程序領取時,勞工需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取得勝訴判決,同時取得公司歇業證明。之後,勞工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局申請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分配會議,由勞動局列席監督,確認請求人名冊及給付清冊,再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撥付資遣費。
・對象(須符合):事業單位歇業;雇主積欠勞工資遣費;雇主無力支付或行蹤不明;無法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4 條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正常程序支用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已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取得勝訴判決證明;取得公司歇業核准公文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歇業事實認定公文
・支用勞工退休準備金做為資遣費:金額依法院判決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清冊決定
・申請:勞工於取得法院勝訴判決證明及歇業證明後,備文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分配會議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及東北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公告 30 日,期間其他具有資遣費債權之勞工應主動申請登記
資料來源: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79918DC486F9D7C&sms=301823E88ED252CA&s=BD0102562708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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