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規範運動部如何運用國家發展基金,透過投資方式挹注運動產業,以促進其發展並提升競爭力。運動部將公開評選合格的搭配投資人(如金融機構、創投事業或企業),由這些搭配投資人協助尋找符合資格的運動事業作為投資標的,並提交投資評估報告。經投資審議會審查及運動部與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後,國發基金將對運動事業進行投資,並設有股權比率限制,且投資案件需有民間共同參與。
・對象(須符合):投資標的為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之運動產業;需透過經運動部公開評選合格並簽訂契約之搭配投資人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搭配投資人為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之金融機構,設有投資部門且具備一定規模之財務能力;搭配投資人為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創業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事業,且具備一定規模之實收資本額;搭配投資人為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國內外企業,設有投資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係由前開企業轉投資並具實質控制權,以配合母公司業務發展為投資目的者;搭配投資人為其他經運動部認定有助於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且財務健全、具有投資評估及管理能力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
・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普通股股權比率應低於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20 %(特別股投資不在此限)
・國家發展基金與其他公股合計之普通股股權比率:不超過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49 %,且不得擔任最大股權持有者
・申請:透過經運動部公開評選合格之搭配投資人,檢具被投資事業之投資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向運動部提出申請。相關細節(如具體資格條件、評選基準、作業程序、最低共同出資比率等)由運動部另定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國發基金投資案件應由民間共同參與投資。國發基金投資所生之損失,負擔以該投資案件實際撥付之投資金額為限。搭配投資人投資所生之損失,應自行負擔。國發基金投資所獲取之盈餘,應全數撥還國發基金。搭配投資人投資所獲取之盈餘,按其投資比率獲取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615&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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