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發布「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八年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定期票及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措施補助作業要點」,旨在協助全國各地區推動行政院通勤月票及其他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的相關措施。本要點提供多項補助,主要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客運業者、票證公司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補助項目包含公共運輸定期票的票價優惠差額、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費用、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回饋金、多元支付驗票設備購置費用,以及因中央主管機關調整運價而未反映至定期票使用者的差額。申請單位需檢具計畫書向公路局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可獲得補助,以期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並鼓勵民眾多加利用。
・對象(須符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票證公司;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運輸定期票票價優惠差額補助(臺鐵):應收票價收入之 85 % 為上限,扣除分配票收後,票收不足差額及票證清分費用,本局補助最高 90 %,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公共運輸定期票票價優惠差額補助(中央主管之公路汽車客運):應收票價收入扣除分配票收後,票收不足差額及票證清分費用,本局補助最高 90 %,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公共運輸定期票票價優惠差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應收票價收入扣除分配票收後,票收不足差額及票證清分費用,直轄市政府由本局補助最高 50 %,縣(市)政府由本局補助最高 75 %,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公共運輸定期票票價優惠差額補助(原中央主管移撥為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里程計費或路線長度達 30 公里以上):比照中央主管公路汽車客運,本局補助最高 90 %,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
・公共運輸定期票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費用補助(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本局全額補助
・公共運輸定期票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費用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本局補助 50 %
・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回饋補助:由本局另行公告回饋條件及比例,乘客持載具至公告地點領取
・票證公司作業處理費用補助(公共運輸常客優惠):每月領取常客優惠回饋之載具數乘以 30 元為上限
・票證公司票證系統建置、開發及修改費用補助(公共運輸常客優惠):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未稅價格核予補助
・票卡費用補助(本局設計之票證樣板實體卡):每張票卡補助以 100 元為上限,由本局全額補助
・完善多元支付驗票環境補助(客運業者):購置新機或整體汰換設備所需費用,本局補助 49 %,每台驗票設備 32,500 元為上限
・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運價調整而未反映至定期票使用者之差額補助:本局全額補助
・政策行銷或相關配套措施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原則不超過 50 %,若前一年度公共運輸定期票加值購買量成長率逾 5 %,次一年度政策行銷措施可補助至 75 %,每案補助以 2,000,000 元為上限
・申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票證公司需檢具計畫書或依協議向交通部公路局申請;客運業者向登記立案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鐵路運輸業者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申請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12:30 PM 1:30~5:30
・公共運輸定期票實際訂價如低於平均支出之 30 %者,仍應以平均支出之 30 %認定為票收,其與實際訂價間之差額應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負擔;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費用補助,不包含維運性質支出、保固費用及其他非必要之附帶功能開發;每人每電子票證公司僅得補助一次票卡費用;客運業者應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完成與設備廠商簽約、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本局得撤銷補助;受本要點補助之多元支付驗票設備,應依交通部公告之交通資訊標準格式及資料上傳相關規範,定期上傳票證資料至運輸資料流通服務(TDX)平臺;未達各年度運量績效目標者,本局得酌減次一年度補助金額最高 10 %;受補助單位申請預撥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孳息,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其他受補助單位之孳息,每半年繳回一次
最高2,000,000元
2026/01/01 ~ 2029/12/31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59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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