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有效運用及分配社會福利資源,並輔導及鼓勵鄉(鎮、市)公所、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於花蓮縣推展各項社會福利工作或服務事業,特訂定本要點。補助範圍廣泛,包含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婦女及新住民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家庭暴力防治、志願服務、社會團體、勞工及就業等相關福利服務及活動。其中,配合淨零碳排政策辦理的「在地體驗學習計畫」,每案最高可補助 100,000 元且免自籌款。一般性案件需於計畫辦理期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政策性案件則可隨時申請。
・對象(須符合):鄉(鎮、市)公所、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於花蓮縣推展社會福利工作或服務事業;申請各項活動及設施設備補助者,應至少編列 20 % 自籌款(在地體驗學習計畫除外)
・補助辦理老人福利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推展婦女及新住民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社工制度、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志願服務、社會團體、勞工及就業等相關福利服務及活動
・在地體驗學習計畫: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免編列自籌款
・申請:- 一般性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期程一個月前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獎金、獎品、紀念品、摸彩品、禮品、服裝及聚餐性質等不予補助
最高1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5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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