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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研究證及標本採集證申請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提供研究證及標本採集證的線上申請服務,旨在確保國家公園的自然與人文資源,同時支持學術研究。凡計畫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進行研究或採集標本的個人或團體,皆須透過此平台提出申請。申請者需提交詳細的研究計畫,若涉及標本採集,則需額外提供標本採集計畫。申請資格要求申請人具備相關專業背景,或有助理教授級以上研究人員的合作證明。此機制確保研究活動符合規範,並有助於資源的永續管理。
・對象(須符合):申請研究證或標本採集證;備妥研究計畫;申請標本採集者,須檢附標本採集計畫;備妥申請人員名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護照資料頁)圖像檔,及申請人員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圖像檔
・對象(符合任一):國內人民團體申請者,申請人員名冊中至少有一位具相關專業領域之博士學歷人員;國內人民團體申請者,由國內相關研究單位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具函或提供合作研究證明;個人申請者,應有國內相關研究單位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具函或提供合作研究證明;個人申請者為全國各級學校教師,因教學研究需要,事先經管理處同意者;國外公、私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應由國內之研究單位合作者提出申請,並應具函或檢附合作研究證明
・研究證
・標本採集證
・申請:採網路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106248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巷1號
・🕒每周一至周五 AM 8:30 ~ PM 12:00,PM 1:30 ~ PM 5:30(例假日除外)
・標本採集應於生態保護區以外區域進行,但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進行研究或標本採集時,應隨身攜帶研究證或標本採集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核;標本採集計畫涉及其他法令保護資源,申請者應先取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欲變更已核准研究計畫或標本採集計畫內容,應事先向核發研究證或標本採集證之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敘明原因,經核准後始得進行;核准採集人員進行標本採集時,應依核准內容採集,並遵守本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請者於研究完成後三個月內,應將所研究或採集之調查點原始資料及研究成果報告書檔案各一份提送核發研究證或標本採集證之管理處

資料來源:https://npgis.nps.gov.tw/collection-certificate-user/teaching/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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