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減輕本市低收入戶家庭的經濟負擔,特別提供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凡因傷病住院治療,且經醫療院所證明需專人看護的低收入戶市民,可申請此項補助。每人每日最高可獲 1,500 元補助,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 120,000 元。申請人需在患者住院或出院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對象(須符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市民;因傷、病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不包含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住院期間經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住院醫院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僱請之看護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與患者非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
・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每人每年度內最高補助 120,000 元
・每日補助金額以 24 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未滿 24 小時按時數比例計;未滿 1 小時不予補助
・僱請看護費用低於規定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費用為限
・申請:應於患者住院日起或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區公所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經費不足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最高1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96&s=774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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