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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6,000,000元→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提供獎勵金給檢舉違規菸酒案件的民眾,以及查緝和協助查緝違規菸酒案件的政府機關及其相關人員。獎勵金的計算基礎來自於違規案件的罰金、罰鍰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檢舉人最高可獲得 6,000,000 元的獎勵金,而參與查緝的機關人員每人也有最高 70,000 元的限額。此獎勵旨在鼓勵民眾舉報不法,並提升政府機關打擊違規菸酒的執法成效。
・對象(須符合):檢舉或查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
・對象(符合任一):檢舉人(非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者);查緝機關及其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協助查緝機關及其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查緝機關獎勵金:以給獎基礎 20 % 計算,每案最高 6,000,000 元
・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以給獎基礎 20 % 計算,每案最高 4,800,000 元
・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以給獎基礎 30 % 計算,每案最高 4,800,000 元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受僱人者獎勵金:以給獎基礎 45 % 計算,每案最高 6,000,000 元
・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每案每人不得超過 50,000 元
・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有檢舉人):每案每人不得超過 25,000 元
・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每案每人不得超過 70,000 元
・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有檢舉人):每案每人不得超過 35,000 元
・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菸類,除紙捲菸):每公克 0.3 元
・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紙捲菸):每包(20 支)6 元
・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 25 元
・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酒精類):每公升 15 元
・申請: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由承辦機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核發獎勵金。受理檢舉機關將通知檢舉人領取
・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怠未領取者,自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 5 年仍未領取者,將退回中央主管機關繳庫。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二人以上聯名檢舉者應聯名具領。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給

【金額/折扣】

最高6,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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