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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基地及房屋租金優惠

居住生活 新北市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提供市有非公用基地及房屋的租金優惠,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承租人給予不同比例的租金減免。優惠對象包含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者,以及將土地或房屋用於政府機關、學校、慈善公益、公共設施、歷史建築或公共通行等用途者。租金減免幅度從基本年租金的 40 % 至 80 % 不等,承租人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對象(須符合):承租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基地及房屋
・對象(符合任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供政府機關、學校或行政法人等使用者;供慈善、教育、公益團體於目的事業範圍內使用者;供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承租人或其配偶為身心障礙者,且供承租人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出租基地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內,承租人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者;供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使用者;經當地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規定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使用部分;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承租人為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市有基地租金優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70 % 計收
・供政府機關、學校或行政法人等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60 % 計收
・供慈善、教育、公益團體於目的事業範圍內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60 % 計收
・供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60 % 計收
・承租人或其配偶為身心障礙者,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60 % 計收
・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60 % 計收
・出租基地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內,承租人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60 % 計收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50 % 計收
・供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50 % 計收
・經當地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規定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使用部分:依基本年租金之 50 % 計收
・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認定供公共排水使用部分:依基本年租金之 50 % 計收
・承租人為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40 % 計收
・市有房屋租金優惠:
・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50 % 計收
・供政府機關、學校或行政法人等使用者:依基本年租金之 80 % 計收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週一至週五 08:30~12:30 13: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同一出租範圍,不得同時適用不同之優惠規定。計收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出租天數占全年天數之比例計收。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FLAWDAT0202.aspx?fcode=C003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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