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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財經金融 新北市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推出此原則,旨在協助因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繳清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違約金、遲延利息或使用補償金的承租人或占用人。符合資格的申請人,例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等,可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後,申請人需先繳交欠款總額的五分之一作為頭期款,其餘款項可依欠款金額分 12 至 84 期繳納。一般情況下會按年利率 2.5 % 計收利息,但特定弱勢族群或符合條件者可免計利息。
・對象(須符合):新北市市有不動產承租人或占用人;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金、遲延利息或使用補償金
・對象(符合任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者;具原住民身分者;經濟(營)有困難者;已成立調解、和解者
・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違約金、遲延利息或使用補償金:欠款總額五分之一為頭期款,其餘欠款依金額分期繳納
・金額 110,000 元以下:分 12 期繳納
・金額 110,001 元以上 300,000 元以下:分 36 期繳納
・金額 300,001 元以上 600,000 元以下:分 48 期繳納
・金額 600,001 元以上 1,000,000 元以下:分 60 期繳納
・金額 1,000,001 元以上:分 84 期繳納
・利息:按年利率 2.5 % 計收
・利息免計收:
・申請人資格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者、具原住民身分者
・申請人資格符合經濟(營)有困難者或已成立調解/和解者,且先繳交欠款總額三分之一為頭期款者
・申請:由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受理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週一至週五 08:30~12:30 13: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經同意分期繳納欠款,若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應一次繳清欠款,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 5 % 計算遲延利息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1元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FLAWDAT0202.aspx?fcode=C00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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